前 言
为规范北京市乡村旅游服务管理,提高乡村旅游民俗旅游村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广朝、张伟、王伟、刘玲、庄蓓薇、宋国建、邹统钎、黄海辉、金媛媛、游佩媛。
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村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郊区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民俗旅游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 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 1.1-
2000,neq ISO7001:1990)
GB/T 1000 1.2-200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 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乡村旅游
以农村居民聚居地为地域核心,以农村居民为经营主体,以乡村社会为背景,以郊区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旅游休闲活动。
3.2
民俗旅游村
民俗旅游村是北京市所辖的从事乡村旅游接待和经营的行政村或区域相对独立、规模合理、特色鲜明的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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